為全面加強我縣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管理,全力維護全縣良好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局決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6月25日在全縣范圍內啟動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大清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出租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在姚安縣居住的流動人口(戶籍非姚戶籍的人員),由房屋出租單位或個人對承租人的信息進行登記,對擬在姚安居住30日以上的,應督促承租人在到達居住地5日內,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及時到居住地轄區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申報申領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房東身份證復印件、租房合同)
三、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用工單位應按規定對聘用流動人口的信息進行登記,并督促聘用流動人口擬在姚安居住30日以上的,在到達務工地5日內,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及時到務工地轄區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申報申領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
四、房屋出租人應當對原有承租人及隨行家庭成員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在2023年4月15日之前(以后承租人有變化的應當自房屋出租之日或終止租賃關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信息報送村(居)民委員會或物業服務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物業服務單位3個工作日內報送轄區公安派出所。
五、投靠親友居住的流動人口,由被投靠的戶主負責做好信息登記,并報送居住地轄區派出所。
六、房屋出租人在租賃房屋之前,應如實填寫出租房備案登記表,提供證明材料,及時到所在地社區、村委會及派出所進行出租房屋登記備案。
七、房屋出租人必須按規定管理出租房屋,對出租房屋及承租人員信息進行登記,并簽訂租賃合同,明確承租人的治安責任,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員居住。
八、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安全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
九、房屋出租人要明確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違法犯罪提供條件。
十、縣外來姚從事務工、經商、施工等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轄區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采集與其身份信息相關的信息。
十一、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相關條款規定最高可處10萬罰款。
十二、房屋出租人、物業服務單位、施工單位、房屋租賃和職業介紹中介機構不登記或者不報送流動人口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相關條款規定最高可處10萬罰款。
十三、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姚安縣公安局
2023年3月31日